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
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實施方案的通知
惠府辦〔2022〕1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惠州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26日
惠州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著力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惠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以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促進實現全市人民住有所居。
二、目標任務
以打造珠江東岸新增長極、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重要地區和更加幸福國內一流城市為目標,優化城市發展格局,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積極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推動實現職住平衡,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提升城市核心競爭力。“十四五”期間,將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作為住房建設的重點任務,全市新增籌集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少于2萬套,其中2022年4000套、2023年6000套、2024年5000套、2025年5000套。
三、基本要求
(一)科學制定目標。
各縣(區)要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需求調查,科學合理做好測算,包括需求群體、符合條件的存量土地與存量房屋、新增用地、房屋租金等;要按照“十四五”期間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目標,科學制定并公布年度籌集建設計劃。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制定并公布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十四五”目標任務,組織各縣(區)實施。
(二)積極引導多方主體參與。
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國有企業示范引領作用,在先行先試、形成試點經驗成果的基礎上,積極引導多方主體參與,堅持“誰投資、誰所有”,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
(三)促進實現職住平衡。
在產業功能區、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商業商務聚集區等交通便捷、生產生活便利、配套服務設施完善的區域,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設、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可根據產業園區、醫院和高校等企事業單位、重大項目的實際需求,配建宿舍型和住宅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實現人城產融合發展,促進實現職住平衡。
(四)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聯審機制,構建快速審批通道,實行重點項目告知承諾制,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推動項目盡快落地;建立部門聯動機制,通過項目認定書,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和民用水電氣價格;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對接,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
四、落實各項支持政策
(一)落實土地支持政策。
1. 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應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的具體需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劃撥、租賃或出讓等方式供應。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的具體需求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并將配建比例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各縣、區政府(含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下同)要將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與“三舊”改造、城市更新、老舊小區改造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煥發老城區新活力。在保障性租賃住房中積極推廣裝配式建筑,將建設要求列入項目用地規劃條件。(各縣、區政府負責;市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配合)
2. 按照審批權限,經市或縣、區政府批準后,可將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用房、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各縣、區政府,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配合)
3. 按照審批權限,經市或縣、區政府批準后,企業事業單位可將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并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各縣、區政府,市自然資源局負責)
4. 報經縣、區政府批準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各縣、區政府負責;市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配合)
5. 按照審批權限,經市或縣、區政府批準后,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可適當提高,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集中起來,按照優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則,統一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各縣、區政府,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配合)
(二)多措并舉加大資金支持。
1. 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資金籌措機制,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補助等資金支持,積極申報保障性租賃住房專項債,不斷加大各級財政資金投入力度。(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負責;各縣、區政府配合)
2. 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在項目建設階段,未享受其他中央財政資金補助的,可以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資金,具體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1〕696號)有關要求執行。(市發展改革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各縣、區政府,市財政局配合)
3. 統籌利用土地出讓凈收益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等現有住房保障資金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各縣、區政府負責;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財政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配合)
(三)落實稅費優惠政策。
稅費政策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執行《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經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經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經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經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本地區住房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傳遞給稅務部門,并將住房租賃企業、專業化規模化租賃企業名單予以公布并動態更新,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每月通過發函的方式向市稅務部門共享上述涉稅信息。(市稅務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負責;各縣、區政府配合)
(四)執行民用水電氣價格。
符合國家、省和市規定,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市發展改革局,各縣、區政府負責)
(五)提升金融支持水平。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完善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適應的貸款統計,在實施房地產信貸管理時予以差別化對待。對持有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發放的有關貸款不納入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提高發行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司信用類債券的便利程度,簡化審批材料,減少注冊備案頻率,開通審核綠色通道。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鼓勵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做好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21〕958號)的要求,積極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開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銀保監分局、市發展改革局、市金融工作局負責;各縣、區政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配合)
(六)完善公共服務配套。
完善公共服務,探索從義務教育、醫療衛生、公積金等基本公共服務方面制定政策,逐步實現“租購同權”的社會保障機制。(各縣、區政府負責;市教育局、衛生健康局、公積金管理中心配合)
(七)優化審核流程。
1. 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由市、縣(區)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聯席會議組織開展聯合審查,同級政府根據審查結果授權本級保障性租賃住房行政管理部門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從項目申請到完成認定原則上不超過30個工作日。企業憑認定書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按規定享受土地、稅費、金融、民用水電氣價格等優惠政策。(各縣、區政府負責;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稅務局配合)
2. 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系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系統的管理和維護,加強與住房保障、不動產登記等系統數據的互聯互通和共建共享,實現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申請及核準、租賃合同、租金收取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統計及管理;實現人員準入退出、項目審批、房源信息發布等“一網通辦”“一站式”辦理,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切實方便群眾辦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
3. 住房租賃企業開展經營前,通過住房租賃管理系統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推送開業信息。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制定優質專業化租賃企業評定標準,建立優質專業化租賃企業庫。(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區政府負責)
(八)鼓勵市場主體參與。
定期組織產品推介會,促進市場主體與企事業單位、村集體和產業園區等有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的合作主體對接。對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業務的國有租賃企業,適當放寬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對國有企業出租自有物業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業務,租期可放寬到10年,資產出租底價可在市場估價或詢價、或者委托專業機構評估的基礎上,結合市場供需及資產實際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各縣、區政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國資委、稅務局負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惠州市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推進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各縣、區政府作為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相應建立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負責房源籌集、項目審批、質量監管、市場監測等工作,要優先安排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用地,足額保障所需經費。市級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專家委員會,增加配備保障性租賃住房研究管理力量,協助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研究制定出臺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市有關部門,各縣、區政府負責)
(二)加強宣傳引導。
充分運用報刊、宣傳手冊等傳統媒體及互聯網、官網、官微等新媒體,多渠道、廣覆蓋大力宣傳報道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政策,讓廣大企業、群眾知曉政策規定、熟知辦理流程。暢通線上線下溝通交流渠道,主動收集整理市場主體和群眾的意見建議,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情監測,依法依規查處散布謠言、惡意炒作等違法違規行為,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各縣、區政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
(三)加強監督檢查。
加強對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單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聯合監管,加強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市場秩序,嚴格租金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以長期租賃等為名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監管,實行全過程動態管理,嚴格落實審計督查,確保專款專用和資金安全。加強對商改租、工改租等行為的監管,依法依規按程序辦理,對違法改建、擅自改變用途等違規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各縣、區政府負責;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局、城管執法局配合)
附件:2021-2025年惠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目標任務表
附件
2021-2025年惠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目標任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