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城管執法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政策解讀

                      時間:2022-11-30 11:07 來源: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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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管執法行為,在城管執法領域探索包容審慎監管,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惠州市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工作實施方案》(惠市司通〔2022〕35號)等規定,我局制定了《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城管執法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清單》),現解讀如下。

                        一、 文件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的部署要求,按照《惠州市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工作實施方案》(惠市司通〔2022〕35號)的工作安排,在我市城管執法領域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激發市場活力,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免罰清單》不僅為我市城管執法系統開展相關免罰工作提供法制保障,還體現城管執法更有溫度,進一步促進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發布)

                        (二)《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21年8月16日發布)

                        (三)《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四)《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

                        (五)《惠州市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工作實施方案》(惠市司通〔2022〕35號)

                        三、主要原則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免罰清單》的制定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創設、不突破;

                        (二)嚴格落實及時糾正的要求。單位和個人實施《免罰清單》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符合條件后雖可不予處罰,但絕非放松監管要求,必須嚴格履行整改義務,按要求完成整改。

                        (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執法的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教育行政相對人自覺守法,通過綜合運用教育、告誡、引導等多種手段,提升行政相對人守法意識,避免日后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相統一。

                        (四)不排除其他不予處罰的情形。對未列入《免罰清單》,但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的城管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四、主要內容

                        (一)《免罰清單》設定的輕微違法行為主要涉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領域對個人最低罰款金額為人民幣200元以下(含200元)的行政處罰事項,共10項。每項輕微違法行為均嚴格界定了適用情形,只有符合“初次違法”“及時改正”等條件的輕微違法行為才免于處罰。

                        (二)推行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告知承諾制,行政執法機關在適用《免罰清單》作出免于行政處罰決定前,履行告知承諾程序,要求當事人作出守法承諾,“若未履行承諾的或者再發生相同違法行為的,愿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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