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中發〔2021〕30號)關于“維護好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制度和優惠政策...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的要求,為貫徹計劃生育基本國策,肯定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及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模范執行計劃生育國策的行為,維護群眾利益,促進社會和諧,將原《惠州市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扶助辦法》(惠府〔2016〕148號)、《惠州市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辦法》(惠府〔2017〕8號)合并制定《惠州市市級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辦法》,包含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指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的家庭)一次性扶助和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女方落實上環措施或已退出育齡期的夫妻的獎勵(以下簡稱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等兩個市級計生獎勵扶助項目。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項目原為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項目,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項目原為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扶助項目。該政策制定,是符合社會發展需要及民眾利益的惠民政策。為推動優化生育政策,進一步完善我市計劃生育
獎勵扶助制度,制定該扶助政策非常必要。
二、制定依據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中發〔2021〕30號)、《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粵衛〔2014〕86號)、《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決定》(惠市委發〔2008〕23號);
3.國家、省、市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主要內容解讀
1. 獎勵扶助對象條件
第二條 本辦法是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家庭)及農村獨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的夫妻,在經濟上給予必要獎勵扶助的利益導向政策。包括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和農村獨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夫妻的獎勵(以下簡稱“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
第三條 獎勵扶助對象為本市戶籍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以及農村獨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的夫妻。獎勵扶助對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計劃生育特殊家庭。
1.夫妻雙方至少一方為本市戶籍;
2.女方年滿45周歲;
3.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符合政策且終身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5.屬男方單親家庭的,與其共同生育獨生子女的原配偶應年滿45周歲;屬女方單親家庭的,應年滿45周歲。
(二)農村獨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的夫妻。
1.本市農村戶籍,男方未滿60周歲、女方未滿55周歲;
2.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女方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
3.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
本條款規定的兩類獎勵扶助對象,包括符合規定條件的喪偶、離婚及再婚人員;所稱“退出育齡期”,通常是指女方年滿49周歲絕經期后的時期。
解釋:⑴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對象,傷殘或死亡的獨生子女于2016年1月1日(不含)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出生;為促進計生獎勵扶助的公平性,將扶助年齡條件合理放寬到年滿60歲;屬男方單親家庭的,與其共同生育獨生子女的原配偶應年滿45周歲。⑵按優化生育政策的精神及原政策文件,2016年1月1日(不含)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只生育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并落實上環措施且未再生育子女的才能享受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女方未落實上環措施但是全面兩孩政策調整2016年1月1日(不含)前年滿49周歲后可依法申請享受獎勵。⑶喪偶、離婚及再婚的計劃生育對象,只要符合以上兩項獎勵扶助申請條件的,可依法申請領取獎勵扶助金。(4)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項目原為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項目,已申請領取的不再申請;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項目原為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扶助項目,已申請領取過的不再申請領取。
2. 獎勵扶助標準:
第四條 獎勵扶助標準。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扶助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對象,由其戶籍所在地政府,按每個家庭100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扶助金;
(二)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農村獨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的夫妻,由其戶籍所在地政府,按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金。自符合條件提出申請的次月起發放至男方年滿60周歲、女方年滿55周歲止。
解釋:此項政策兩個項目為我市出臺的計生獎勵扶助制度,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按每個家庭共10000元的標準發放,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發放給夫妻雙方。
3. 獎勵扶助申請
第六條 凡符合本辦法獎勵扶助條件的個人,均可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惠州市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金申請表》或《惠州市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申請表》(以下統稱《申請表》)。
(一)農村獨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的夫妻,需提供下列材料提出申請: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2.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優待證、合法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3.一寸免冠近照2張;
4.現場填寫《申請表》(一式兩份),并簽署申請承諾。
(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對象,需提供下列材料提出申請:
1.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2.夫妻雙方的結婚證或離婚證原件和復印件。外地遷入對象,應配合核實本人婚育情況等計劃生育事項。離異或再婚對象,應提供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原件和復印件;
3.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優待證、合法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4.獨生子女發生傷殘的家庭,需提供獨生子女殘疾人證(三級或三級以上);獨生子女發生死亡的家庭,需提供火化證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戶口簿死亡銷戶記錄等;
5.一寸免冠近照2張;
6.現場填寫《申請表》(一式兩份),并簽署申請承諾。
解釋:因落實取消證明事項,為防止虛報冒領,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的必須以合法的證件材料為依據,同時,應簽署申請承諾或承諾書;獨生子女為收養的應當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收養證或公證機構出具的收養公證書,證件材料不全或有效性有待調查核實的,申請人應當配合核實有關情況。
4. 獎勵扶助金的發放方式
第八條 獎勵扶助對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等救助時,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獎勵扶助金由縣(區)衛生健康部門按照《惠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實施方案》(惠財農〔2020〕1號)組織發放。
(一)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金的發放。
1.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金,自獎勵對象提出申請的次月起按月發放;
2.獎勵金發放期間,獎勵對象離婚、喪偶或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的,繼續發放獎勵金;
3.戶口在本市內遷移的,獎勵金按遷入地待遇執行;
4.因村民委員會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原屬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獎勵對象,可在轉制后四周年內繼續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金。
(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發放。
1.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于扶助對象提出申請的次月發放;
2.年滿60周歲且未領取過傷殘死亡扶助金的家庭,按現行標準一次性補發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本市戶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在獨生子女死亡前離異,以及獨生子女傷殘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夫妻離異的,扶助金由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確定撫養獨生子女的一方申請領取;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在獨生子女死亡后離異的,各申請領取50%扶助金。夫妻一方死亡或非本市戶籍的,本市戶籍一方申請全額領取扶助金。
解釋:(1)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需按照惠州市《惠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實施方案》要求,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原則上一律通過“一卡通”形式直接發放到城鄉居民賬戶,同時,對單個居民發放的各項補貼集中通過一個銀行卡(折)發放。(2)該兩項獎勵扶助政策項目為依申請事項,符合條件的對象要及時提出申請,才能在次月開始發放獎勵扶助金。(3)獎勵扶助對象申請民政部門有關社會救助保障等需要核查家庭收入時,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4)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金發放到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時,未因再生育子女而改變其獨生子女父母身份的,獎勵對象可提前申請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獎勵。(5)為保護離異后撫養子女方的利益,協議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該全額申請享受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