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中發〔2021〕30號)關于“維護好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制度和優惠政策。”的要求,為肯定和獎勵城鎮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計劃生育節育對象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覺執行計劃生育國策的行為,將原《惠州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實施辦法》(惠府〔2017〕9號)、《惠州市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節育獎勵實施辦法》(惠府〔2017〕7號)合并制定《惠州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和農村計劃生育節育獎勵實施辦法》,包含“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和“農村計劃生育節育獎勵”兩個省級出臺的計生獎勵項目。該政策制定,是符合社會發展需要及民眾利益的惠民政策。為推動優化生育政策,進一步完善我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制定本《辦法》非常必要。
二、制定依據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中發〔2021〕3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印發廣東省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9〕129號)、《廣東省農村計劃生育節育獎勵辦法》(粵人口計生委〔2010〕106號);
3.國家、省、市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主要內容解讀
1.獎勵對象條件
第三條 獎勵對象條件。
(一)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對象:本市城鎮戶籍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符合政策終身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
(二)農村計劃生育節育獎勵對象:本市農村戶籍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符合政策終身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純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子女,且一方落實絕育措施的農村計劃生育已婚夫婦。
本條款規定的獎勵對象包括符合規定條件的喪偶、離婚及再婚人員。
解釋:⑴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于“只要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給予相關獎勵扶助”的精神,只要符合本市戶籍2016年1月1日(不含)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愿終身只生育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對象,就可以按規定申請享受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⑵為促進獎勵政策公平、惠民,將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過退休金加發5%及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補助等所有符合條件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都納入獎勵。⑶節育獎勵對象必須是2016年1月1日(不含)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愿終身只生育(含合法收養)一個子女或政策內純生二女,且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夫妻一方已落實絕育措施的農村居民;本辦法所稱絕育措施主要是指女方輸卵管結扎或男方輸精管結扎。(4)離婚、喪偶或再婚后對象,只要本人符合2016年1月1日(不含)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愿終身只生育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等獎勵條件,符合申請相應獎勵。
2.獎勵標準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一)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標準:本市城鎮戶籍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符合政策終身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發放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
(二)農村計劃生育節育獎勵金標準:本市農村戶籍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符合政策終身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純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子女,且一方落實絕育措施的計劃生育已婚夫婦,由政府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發放農村計劃生育節育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
解釋:我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標準比省標準高出20元,我市農村計劃生育節育獎勵標準比省標準高出150元。
3. 獎勵申請:
第六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獎勵對象,可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金申請。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或離婚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優待證、合法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一寸免冠近照2張,現場填寫《惠州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申請表》(以下統稱《申請表》)一式兩份,并簽署申請承諾。離異或再婚對象,另需提供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原件和復印件。外地遷入對象,應配合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核實本人婚育情況等計劃生育事項。無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申請通過廣東省全員人口信息系統核準或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調查核實。申請獎勵對象可在符合領取年齡前提出申請,從領取月份開始計算;超過領取年齡申請的,從審核確認后的次月開始計算。
(二)農村計劃生育節育獎勵金申請。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證、合法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實施絕育措施證明書等原件和復印件、一寸免冠近照2張,現場填寫《惠州市農村計劃生育節育獎勵金申請表》(以下統稱《申請表》)一式兩份,并簽署申請承諾。無計劃生育服務證的,申請通過廣東省全員人口信息系統核準或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調查核實。
解釋:(1)為減化辦事程序,取消了計劃生育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但需提供合法證件,同時需要提供申請承諾;(2)外地遷入惠州戶籍等特殊情況本地無法核驗婚育情況的,需發函到原戶籍地核實本人婚育情況;(3)子女為合法收養的,必須提供民政部門合法《收養登記證》或公證機構出具的收養公證書;(4)此兩項獎勵金需提出申請方可發放,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需到達領取年齡前一到兩個月向戶籍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
4. 獎勵金的發放:
第八條 經審核確認的對象由縣(區)衛生健康部門按照《惠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實施方案》(惠財農〔2020〕1號)要求發放獎勵金。
第九條 獎勵金的發放。獎勵金從審核確認后的次月開始發放,按月固定發放到經審核確認的獎勵對象(具備資質的金融代理機構開設的銀行卡)。獎勵對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等救助,獎勵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獎勵對象在領取獎勵金期間,發生離婚、喪偶或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的,可繼續享受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或農村計劃生育節育獎勵金待遇。獎勵對象戶口在本市內遷移或從外市遷入的,按遷入地獎勵規定和獎勵待遇執行。
(二)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對象年齡界定以身份證出生時間為準。2008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退休金加發5%(含按工資100%發給退休金的)或者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補助的,本人提出申請之前的獎勵金不補發,已經領取的一次性獎勵金不再抵扣,已抵扣獎勵金的不再退還。
(三)獎勵對象由城鎮居民轉為農村居民的,不再享受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
解釋:(1)按照惠州市《惠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實施方案》要求,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原則上一律通過“一卡通”形式直接發放到城鄉居民賬戶,同時,對單個居民發放的各項補貼集中通過一個銀行卡(折)發放,所以提交申請需按要求提供指定代發銀行的賬戶;(2)獎勵對象申請民政部門有關社會救助保障等需要核查家庭收入時,獎勵金不計入家庭收入;(3)該獎勵金需提出申請方可發放,申請對象可到達領取年齡前一到兩個月提出申請,到達年齡后從市外遷入的,應及時提出申請,自審核確認后的次月開始發放獎勵金;(4)獎勵對象離婚、喪偶或再婚后,本人未再生育子女的,不影響其繼續享受獎勵;(5)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已享受退休金加發 5%(含按工資 100%發給退休金的)或者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補助金的,可以直接申請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金,不再按月抵扣已經領取的一次性獎勵金,原獲批該獎勵金并已被抵扣的獎勵金,不再退還,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可以按月申請領取該獎勵金。